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宣玉華
- 法定代理人賴玲雅
- 原告統元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68號 原 告 統元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玲雅 訴訟代理人 謝博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48,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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