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82號
- 原告
- 鄭能哥
- 訴訟代理人
- 趙子翔律師
- 被告
- 新華國泰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守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定。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10萬4,110元,及其中2,000萬元自民國114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21萬9,178元【計算式:2,210萬4,110元+起訴前之利息11萬5,068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2,221萬9,1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6,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利息 2,000萬元 114年10月29日 114年11月18日 (21/365) 10% 11萬5,068.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