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劉育琳
- 法定代理人簡展穎、馬偉翔
- 原告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鼎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盧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87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訴訟代理人 廖維彥 被 告 鼎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馬偉翔 被 告 盧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3萬4,613元(詳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85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林霈恩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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