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87號
- 原告
-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展穎
- 訴訟代理人
- 廖維彥
- 被告
- 鼎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馬偉翔
- 被告
- 盧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3萬4,613元(詳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