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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59號

給付款項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朱漢寶

原告
思脈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承翰
訴訟代理人
許哲瑋律師

周聖諺律師

陳昱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詠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2,000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940元,扣除原告聲請調解時已繳聲請費1,000元(見原告民事起訴狀原證3、4),尚應補繳1萬1,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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