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楊承翰
- 法定代理人范昌明
- 原告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85號 原 告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昌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4,384元,共計539,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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