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9號
- 原告
- 詹芝儀
- 訴訟代理人
- 黃昱鈞
- 被告
- 林品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供時拾豆有限公司帳務資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提供時拾豆有限公司帳務資料,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其書狀未釋明該等客觀上利益為何,又難估算之,卷內復查無資料可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