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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姜悌文
  • 法定代理人
    張世穎、賴麗媖

  • 原告
    上展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94號 原 告 上展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穎 被 告 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麗媖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 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53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76,250元【計算 式: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10月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76,2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1,376,78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6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17,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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