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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07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蔡世芳

原告
山林水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又綺
被告
威雲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萬2,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7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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