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蔡世芳
- 法定代理人郭又綺、劉建良
- 原告山林水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威雲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07號 原 告 山林水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又綺 被 告 威雲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萬2,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7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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