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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蔡世芳

  • 當事人
    鄭仁慶楊澤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44號 原 告 鄭仁慶 訴訟代理人 林峻義律師 被 告 楊澤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7萬8,727元(計算式:本金343萬5,000元+自民國112年5月9日起至114年12月7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44萬3,727元=387萬8,7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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