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蔡世芳
- 當事人國際管理聯合診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47號 原 告 國際管理聯合診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焯彬(LIM CHEOK PENG) 訴訟代理人 李相台 賴劍毅 林世文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 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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