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47號
- 原告
- 國際管理聯合診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焯彬(LIM CHEOK PENG)
- 訴訟代理人
- 李相台
- 訴訟代理人
- 賴劍毅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文
- 被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