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58號
- 原告
-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展穎
- 訴訟代理人
- 廖維彥
- 被告
- 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鍾政男
- 被告
- 蔡啟林
邱寶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連帶給付本金新臺幣(下同)1,460萬4,26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2月9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6萬5,25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總計1,466萬9,523元(計算式:1,460萬4,268元+6萬5,255元=1,466萬9,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9,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年:民國/元: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金 編號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22萬362元 1 利息 114年10月3日 114年12月9日 3.582% 8,144元 2 違約金 114年11月3日 114年12月9日 0.3582% 443元 小計 8,587元 357萬3,309元 1 利息 114年10月17日 114年12月9日 3.582% 1萬8,936元 2 違約金 114年11月17日 114年12月9日 0.3582% 807元 小計 1萬9,743元 981萬597元 1 利息 114年10月14日 114年12月9日 2.305% 3萬5,314元 2 違約金 114年11月14日 114年12月9日 0.2305% 1,611元 小計 3萬6,925元 合計 1,466萬9,5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