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蔡世芳
- 法定代理人王祥宇、張聿瑋
- 原告新加坡商寰宇優仕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67號 原 告 新加坡商寰宇優仕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祥宇 被 告 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聿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萬1,071元(計算式:如附 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信宏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萬2,368元) 1 利息 2萬2,368元 114年2月28日 114年9月11日 (196/365) 16% 1,921.81元 小計 1,921.81元 項目2(請求金額24萬1,474元) 1 利息 24萬1,474元 114年4月8日 114年9月11日 (157/365) 16% 1萬6,618.7元 小計 1萬6,618.7元 項目3(請求金額24萬3,932元) 1 利息 24萬3,932元 114年4月27日 114年9月11日 (138/365) 16% 1萬4,756.22元 小計 1萬4,756.22元 合計 54萬1,071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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