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68號
- 原 告
- 帆勁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志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對被告翰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