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蘇嘉豐
- 當事人振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倪昌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77號 原 告 振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緒福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被 告 倪昌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6,868,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2,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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