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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薛嘉珩莊仁杰林詩瑜

原告
真好玩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上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部分准許、部分駁回之支付命令,其中駁回部分未據原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告確定,准許部分即命被告向原告清償新臺幣(下同)2,264萬3,92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64萬3,922元(至利息部分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9,8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萬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林詩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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