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宣玉華
- 當事人黃綉珠、達健翊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93號 原 告 黃綉珠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被 告 達健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咨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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