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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16號

返還委任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林杰燊
被告
向陽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天任
被告
樊燕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澳幣32,000元,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4年12月12日臺灣銀行澳幣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21.17換算,經換算後為新臺幣677,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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