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謝宜伶
  • 法定代理人
    邵光琦

  • 原告
    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光琦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張韶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