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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范智達

原告
灣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仲
訴訟代理人
陳禾原律師
被告
四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76萬7,290元【12,682,163元+(12,682,163元×49/365×5%)=1,284,174元,利息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自113年12月21日計算至起訴之日即114年2月7日共49日】,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共14萬2,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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