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范智達

  • 原告
    台北双喜電影發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北真好電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3號 原 告 台北双喜電影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真好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永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89萬9,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萬1,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鄭玉佩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