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8號
- 原告
- 思創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大元
- 訴訟代理人
- 李亦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沛婕律師
- 被告
- LUNA INNOVATIONS INCORPORATED(露娜創新股份有
- 被告
- 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Kevin Ilcisin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7萬9,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5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