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9號
- 原告
- 簡楊蘭
- 被告
- 劉錦隆
王濬騰
呂朋崴
劉碩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5萬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萬6,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429號
王濬騰
呂朋崴
劉碩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5萬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萬6,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