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3號
- 原告
- 王晨星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安
- 被告
- 李友然
- 被告
- 李馨馨
- 被告
- 李貞貞
- 被告
- 李欣欣
- 被告
- 中華民國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被告
- 臺北市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被告
- 林祺洋
- 被告
- 林幸瑤
- 被告
- 方麗雲
- 被告
- 李佩玲
- 被告
- 望安鄉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
- 被告
- 員林市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彰化縣員林市公所
- 被告
- 李嘏鴻
吳新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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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榮木
陳林春蘭
張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萬3,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