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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范智達

原告
王晨星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安
被告
李友然
被告
李馨馨
被告
李貞貞
被告
李欣欣
被告
中華民國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被告
臺北市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被告
林祺洋
被告
林幸瑤
被告
方麗雲
被告
李佩玲
被告
望安鄉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
被告
員林市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彰化縣員林市公所
被告
李嘏鴻

吳新柳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陸榮木

陳林春蘭

張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萬3,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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