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范智達

  • 原告
    王晨星
  • 被告
    李友然李馨馨李貞貞李欣欣中華民國臺北市林祺洋林幸瑤方麗雲李佩玲望安鄉員林市李嘏鴻吳新柳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陸榮木陳林春蘭張志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3號 原 告 王晨星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安 被 告 李友然 李馨馨 李貞貞 李欣欣 中華民國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被 告 臺北市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被 告 林祺洋 林幸瑤 方麗雲 李佩玲 望安鄉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 被 告 員林市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彰化縣員林市公所 被 告 李嘏鴻 吳新柳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陸榮木 陳林春蘭 張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萬3,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鄭玉佩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