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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契約價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姜悌文
  • 法定代理人
    葉子禎

  • 原告
    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 告 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禎 訴訟代理人 蕭瑋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卵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契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並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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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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