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姜悌文
- 法定代理人葉子禎
- 原告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 告 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禎 訴訟代理人 蕭瑋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卵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契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並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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