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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4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雅瑩

原告
勝旺汽車商行
法定代理人
石玉瑟
訴訟代理人
許家華律師
被告
勝旺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詩婷
被告
吳程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關於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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