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薛敏良(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富業商事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賈桂林
- 被告
- 賈衍明
賈樹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重訴字第698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1萬3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