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號
- 原告
- 世達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維昆
- 訴訟代理人
- 袁義昕律師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000萬元,應繳裁判費1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