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林欣苑
- 法定代理人周維昆
- 原告世達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世達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維昆 訴訟代理人 袁義昕律師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應繳裁判費1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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