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8號
- 原告
- 秦麗華
- 原告
- 秦麗珠
- 原告
- 秦麗美
- 原告
- 秦麗英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晏崧律師
- 被告
- 泰聯發
- 被告
- 秦聯財
- 被告
- 福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劉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萬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568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萬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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