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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2號

給付頻道租賃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范智達

原 告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紳
訴訟代理人
徐胤真律師
被 告
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原告因給付頻道租賃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1萬202元,
應繳裁判費9萬3,2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9萬2,7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9萬2,768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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