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2號
- 原 告
-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鴻紳
- 訴訟代理人
- 徐胤真律師
- 被 告
- 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冠羽
- 原告因給付頻道租賃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1萬202元,
- 應繳裁判費9萬3,2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 應補繳9萬2,7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
- 判費9萬2,768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