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頻道租賃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王鴻紳、林冠羽
- 原告凱擘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告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紳 訴訟代理人 徐胤真律師 被 告 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原告因給付頻道租賃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1萬202元,應繳裁判費9萬3,2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9萬2,7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9萬2,768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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