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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林瑋桓

原 告
華德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英
訴訟代理人
郭柏鴻律師
李牧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員邦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2,6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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