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9號
- 原告
-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忠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遠興業有限公司、博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126萬5,4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9,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起訴後利息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