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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石珉千

原告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訴訟代理人
張立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遠興業有限公司、博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126萬5,4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9,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起訴後利息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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