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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石珉千
  •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 原告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9號 原 告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訴訟代理人 張立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遠興業有限公司、博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126萬5,4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9,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起訴後利息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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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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