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8號
- 原告
- 新東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志長
- 訴訟代理人
- 蕭聖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萬3,0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07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2,5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