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出資額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薛嘉珩、呂俐雯、林詩瑜
- 當事人何佳洲、何彥寬、郭明昌、劉守禮、鄭翔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 告 何佳洲 何彥寬 被 告 郭明昌 劉守禮 鄭翔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出資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附表編號1、2所列訴訟標的價額,並分別繳納如附表編號1、2「應納裁判費數額」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或選擇共同繳納如附表編號3「應納裁判費數額」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如訴訟標的為股東權,其價額應以起訴時該股東權之交易價額核定,如無交易價額,則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核定,而非僅以表彰股東權之股單面額或登記出資額為準(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33號、107年度台抗字第35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原告主張之數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各共同訴訟人間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予共同訴訟人選擇,避免有因其一人不分擔訴訟費用而生不當限制他共同訴訟人訴訟權之虞,並與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原則有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 ⒈君怡泰富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君怡公司)部分:①被告郭明昌 應將君怡公司出資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董事登記塗銷,並均回復登記為原告何佳洲(以下均逕稱其名);②被告郭明昌應將君怡公司民國113年11月28日、113年12月23日、113年12月24日經臺北市政府商業登記處核准之印鑑變更、增 資60萬元、章程變更、董事及營業地址變更等登記塗銷;③被告鄭翔仁應將君怡公司113年12月23日經臺北市政府商業 登記處核准增資出資額60萬元之登記塗銷;④被告郭明昌、鄭翔仁應連帶給付何佳洲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新華國泰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新國公司)部分:①被告劉守禮 、郭明昌應將新國公司出資額50萬元及董事登記塗銷,並均回復登記為原告何彥寬(以下逕稱其名);②被告劉守禮應將新國公司113年12月3日、113年12月5日、114年1月6日經臺 北市政府商業登記處核准之印鑑變更、增資6,000萬元、章 程變更及營業地址變更等登記塗銷;③被告郭明昌、劉守禮應連帶給付何彥寬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關於君怡公司部分: 聲明第1項至第3項均係何佳洲以原告與郭明昌於113年10月11日簽署之轉讓協議書(下稱系爭轉讓協議書)已經解除, 主張被告應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回復原狀,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君怡公司起訴時 出資額50萬元之交易價額為準,惟何佳洲未提供可資核定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茲限何佳洲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君怡公司起訴時出資額50萬元之交易價額,如 何佳洲未能查報,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暫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為165萬元。聲明第2項及聲明第3項部分,性質上屬因財產 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何佳洲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該等利益尚無從估算,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各為165萬元。聲明第4項請求連帶給付1萬元部分,訴訟標的金 額為1萬元。從而,就君怡公司部分,何佳洲應先查報君怡 公司起訴時出資額50萬元之交易價額,並以該交易價額與165萬元取其高者,加計其餘訴訟標的金額即1萬元為訴訟標的價額,倘何佳洲未能查報君怡公司起訴時出資額50萬元之交易價額,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6萬元(計算式:165萬+1萬=166萬)。 ㈢關於新國公司部分: 聲明第1項至第2項均係何彥寬以系爭轉讓協議書已經解除,主張被告應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回復原狀,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國公司起訴時 出資額50萬元之交易價額為準,惟何彥寬未提供可資核定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茲限何彥寬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新國公司起訴時出資額50萬元之交易價額,如 何彥寬未能查報,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聲明第2項因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 元。聲明第3項請求連帶給付1萬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 萬元。從而,就新國公司部分,何彥寬應先查報新國公司起訴時出資額50萬元之交易價額,並以該交易價額與165萬元 取其高者,加計其餘訴訟標的金額即1萬元為訴訟標的價額 ,倘何彥寬未能查報新國公司起訴時出資額50萬元之交易價額,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6萬元(計算式:165萬+1萬=166萬)。 ㈣又原告本件請求屬民事訴訟法第55條所定普通共同訴訟,揆諸前揭說明,各原告間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是原告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如附表編號1、2「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原告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編號1、2「應納裁判費數額」欄所示,如原告選擇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則應共同繳納如附表編號3 「應納裁判費數額」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呂俐雯 法 官 林詩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編號 原告姓名 訴訟標的價額 應納裁判費數額 1 何佳洲 查報君怡公司起訴時出資額50萬元之交易價額 將交易價額與165萬元相比取高者,加計其餘訴訟標的金額即1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未能查報君怡公司起訴時出資額50萬元之交易價額 166萬 2萬922元 2 何彥寬 查報新國公司起訴時出資額50萬元之交易價額 將交易價額與165萬元相比取高者,加計其餘訴訟標的金額即1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未能查報新國公司起訴時出資額50萬元之交易價額 166萬 2萬922元 3 若原告選擇共同繳納裁判費 有查報上開交易價額 加計何佳洲、何彥寬上開訴訟標的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未能查報上開交易價額 332萬(計算式:166+166=332) 4萬344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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