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2號
- 原告
-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弘
- 訴訟代理人
- 李函儒
- 被告
- 南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才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萬95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