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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支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何佳蓉
  • 法定代理人
    孫弘、蘇才源

  • 原告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南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2號 原 告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弘 訴訟代理人 李函儒 被 告 南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才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萬952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提 出起訴狀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 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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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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