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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
    林正峯、鄭素月

  • 原告
    李建鋒
  • 被告
    數位通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 告 李建鋒 被 告 數位通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峯 鄭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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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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