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5號
- 原告
- 聯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鍾豪
- 原告
- 徐文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丁章律師
- 被告
- 吉祥健康老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收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億元(計算式:2億元+1億元=3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