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收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劉育琳
- 法定代理人劉鍾豪
- 原告聯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徐文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5號 原 告 聯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鍾豪 原 告 徐文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被 告 吉祥健康老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收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億元(計 算式:2億元+1億元=3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萬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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