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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8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蕭清清

原告
林彥儒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被告
陳政忠
被告
陳景源
被告
施嘉和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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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偉宏
被告
江承蓁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81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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