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8號
- 原告
- 林彥儒
- 訴訟代理人
- 許俊明律師
- 被告
- 陳政忠
- 被告
- 陳景源
- 被告
- 施嘉和
- 被告
- 昇禾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廖偉宏
- 被告
- 江承蓁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81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718號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81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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