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蕭清清
- 法定代理人廖偉宏
- 原告林彥儒
- 被告陳政忠、陳景源、施嘉和、昇禾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人、江承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8號 原 告 林彥儒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被 告 陳政忠 陳景源 施嘉和 昇禾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偉宏 被 告 江承蓁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4萬81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蔡沂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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