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溫祖明
- 法定代理人張碩文、周鈺人
- 原告雲康世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天芝環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福來、張祠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1號 原 告 雲康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碩文 被 告 天芝環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鈺人 被 告 張福來 張祠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萬2,603元(計算式:本金100萬元+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114年3月16日止按年息6%計算 之利息5萬2,603元=105萬2,6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9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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