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3號
- 原告
- 林睿芝
- 被告
- 哥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華進益
華秀鳳
劉育森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哥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退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退還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763號
華秀鳳
劉育森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哥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退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退還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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