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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溫祖明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呂菲雅
被告
江建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星向力國際新媒體有限公司、江建霖核發支付命令,其中被告江建霖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萬2,68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10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9,6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49萬16元) 1 利息 49萬16元 111年10月1日 114年2月3日 (2+126/365) 2.23% 2萬5,626.9元  2 違約金 49萬16元 111年11月2日 112年5月1日 (181/365) 0.223% 541.88元  3 違約金 49萬16元 112年5月2日 114年2月3日 (1+278/365) 0.446% 3,850.02元  4 利息 10萬元 111年10月24日 114年2月3日 (2+103/365) 2.345% 5,351.74元  5 違約金 10萬元 111年11月25日 112年5月24日 (181/365) 0.2345% 116.29元  6 違約金 10萬元 112年5月25日 114年2月3日 (1+255/365) 0.469% 796.66元  7 利息 90萬元 111年10月24日 114年2月3日 (2+103/365) 2.345% 4萬8,165.66元  8 違約金 90萬元 111年11月25日 112年5月24日 (181/365) 0.2345% 1,046.58元  9 違約金 90萬元 112年5月25日 114年2月3日 (1+255/365) 0.469% 7,169.92元  小計       9萬2,665.65元 合計        158萬2,6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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