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方祥鴻
- 法定代理人郭進一
-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合食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9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被 告 合食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柏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8,318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8,001元,共計2,176,3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0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6,5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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