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9號
- 原 告
- 廣鐿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湘煌
- 被 告
- 高群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融資工程款等事件,被告就原告聲請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序並不合法,但得予補正。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2,933,333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42,933,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372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07,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07,87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