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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
    陳柄政

  • 原告
    黃蕙真寶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0號 原 告 黃蕙真 寶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柄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憲律師 被 告 張麗玲(張秋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訴訟聲明係:一、被告張麗玲應將原告黃蕙真所有坐落㈠新北市新店區竹林段第1502地號,面積277.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㈡第1503地號,面積10.04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1分之1;㈢第1504地號,面積358.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 1;㈣第1525地號,面積173.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等4筆土地,於民國88年1月29日登記,登記字號新登字第026470號, 存續期間自88年1月28日至91年1月27日止,擔保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債權額比例2分之1,第1502、1503、1525地號登記次序為0000-000,第1504地號登記次序為0000-000 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二、被告張麗玲應將原告寶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㈠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2.05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分之1;㈡第1530地號,面積10.03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1分之1;㈢第1531地號,面積166.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 之1;㈣第1532地號,面積7.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等4筆土地,於88年1月29日登記,登記字號新登字第026470號,存續 期間自88年1月28日至91年1月27日止,擔保本金最高限額3,000 萬元,債權額比例2分之1,登記次序0000-000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總金額為最高限額3,000萬元, 此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號全部)附卷可稽。而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明定,故請求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 記,均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自應依上開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74號裁定要旨參照)。準此,本 件應以原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所擔保債權之債權額為準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但若供擔保之物即系爭土地之價額少於債權額時,即以系爭土地價額為準。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債權額為1,500萬元(3,000萬元×債權額比例1/2),經與供擔保之系爭土地價額相較,依114年度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客觀價額共為5,371萬5,296元(㈠第1502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萬3,400元×面積277.64平方公尺=1,482萬5,976元;㈡第150 3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萬4,700元×面積10.04平 方公尺=54萬9,188元;㈢第1504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 現值5萬3,400元×面積358.06平方公尺=1,912萬404元;㈣第1525 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萬3,400元×面積173.35平 方公尺=925萬6,890元;㈤第1529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 現值5萬3,400元×面積2.05平方公尺=10萬9,470元;㈥第1530地號 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萬3,400元×面積10.03平方公尺=53萬5,602元;㈦第1531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萬 3,400元×面積166.74平方公尺=890萬3,916元;㈧第1532地號土地 ,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萬3,400元×面積7.75平方公尺=41萬 3,850元。㈨1,482萬5,976元+54萬9,188元+1,912萬404元+925萬6 ,890元+10萬9,470元+53萬5,602元+890萬3,916元+41萬3,850元= 5,371萬5,296元),系爭土地總價額顯高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債權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債權額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2,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費,即駁回其訴,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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