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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范智達

原告
武俊佑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
被告
長佳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才翔
被告
高小雅 臺南市○○區○○路000號10樓之7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萬3,5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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