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鄭佾瑩
- 當事人和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8號 原 告 和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磊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古意慈律師 被 告 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萬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88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4萬6,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被告已抗辯 依兩造間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0條規定已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語,亦請原告一併就此部分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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