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陳威帆
- 當事人管意皓、東龍寬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13號 原 告 管意皓 訴訟代理人 劉家瑞律師 被 告 東龍寬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棟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龍寬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6,2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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