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18號
- 原告
- 捷士騰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庭維
- 被告
- 佳鉑樂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鉑樂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3,684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66,676元【計算式: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66,6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1,620,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