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48號
- 原告
- 鹿心雨
- 被告
- 緯泰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向婕
原告因給付盈餘分配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萬6,246元(
本金296萬1,897元+自民國112年6月30日至起訴之日即113年10月
21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19萬4,349元),應繳裁判費3萬2,28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1,78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萬1,784元,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