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3號
- 原 告
-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上列原告因給付頻道租賃費用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0,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