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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林瑋桓

  • 原告
    張香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3號 原 告 張香美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奈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奈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3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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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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