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林瑋桓
- 原告張香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3號 原 告 張香美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奈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奈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3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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